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建议〉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城区(建成区,下同)园林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实施办法草案;承担城区有关园林绿化工作的管理责任。
(二)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年度园林绿化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城区“绿线”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实施办法草案;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调查、评估定级和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责任。
(四)负责市属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和市属园林生产绿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游乐园的登记工作;指导区、县(市)园林绿化规划审查。
(五)制定园林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组织园林科研课题研究、科研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工作;负责园林科技情报信息管理;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的制定、推广运用和监督实施;承担城区名胜古迹保护的相关责任。
(六)承担城区公园内树木伐移和城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标准审查和核准发证;负责城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并参与工程验收。
(七)拟订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的定额标准和品质衡量准则;承担园林建设工程招投标、园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
(八)负责园林系统专业教育、岗位培训及园林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职称考核评定工作。
(九)编制园林系统年度经济计划,负责园林系统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审计统计以及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务和行政后勤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书档案、机要保密、来信来访、对外接待;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督办各类重要决定的执行;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实施办法草案;负责局机关重要文件和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审查,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绿化管理处负责城区年度园林绿化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拟订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定额的质量等级标准和定额标准;负责树木伐移和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公司(单位)的业务指导与产业指导责任;按权限核准园林企业资质;监管园林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园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及实施工程质量;指导区、县(市)园林部门业务工作;联系长沙市园林绿化协会和学会。
(三)公园管理处负责制定公园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检查城区社区公园、公园景观景点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园林系统文物保护和动物异地保护、饲养、繁殖、检疫相关责任;负责游乐园的登记工作;指导和协调大型园林文化活动;指导直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协调直属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护林防火工作,协助查处直属单位刑事治安案件。
(四)风景管理处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调查、评估定级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与管理;参与指导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五)科技处负责编制、修订、调整城市绿地、行业发展和园林科技发展规划草案;参与城市规划区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牵头组织对风景名胜区和城区园林景观方案的设计和评审工作;承担直属单位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责任;负责园林科研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项目管理;负责园林科技成果的认证、评审和推广;承担园林科技情报和园林科普责任;负责管理直属单位计算机信息技术及门户网站。
(六)财务处负责编制园林基本建设和维护年度计划、园林绿化财务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园林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会计、审计、统计工作;承担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的收缴管理责任。
(七)人事宣教处负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园林系统党建工作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园林系统专业教育、岗位培训和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职称考评(聘)责任;负责园林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计生、老龄、关协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年度岗位考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承担局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责任。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
市园林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7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编制1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共青团负责人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8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二)市园林局业务归口市林业局管理,市林业局负责有关行业政策制定、宏观规划、综合协调。
(四)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由市规划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参与联合审批。
本规定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