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出口货品申报不实 浙江华奥斯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被海关行政罚款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据杭州海关网站发布的金华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杭金关缉违字〔2020〕7号),浙江华奥斯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出口货品申报不实行为,已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则,金华海关科处当事人行政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浙江华奥斯园林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象会,一致社会信誉代码第67F。

  2019年9月29日,金华海关稽察科对浙江华奥斯园林工具有限公司施行稽察,发现该企业在2016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部分钢丝绳以尼龙线产品名称向海关申报出口,申报尼龙线%,实践货品为钢丝绳,经金华海关归类确定,应归入税则号列73121000项下,该产品在2017年至2018年出口退税率为5%,2019年出口退税率10%,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经专项审计,该公司于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公司账面共领用质料钢丝235.78万元,入库并出售的钢丝绳为19.73万元。经调取企业财务单据、报关材料、出售发票等书证,确定该区间段当事人实践领用钢丝质料49062.68千克,价值106.1744万元,企业将所领用的钢丝质料出产制品钢丝绳出口国外。经查,该企业于2017年受外商定制要求出产钢丝线产品后,因办理上的遗漏、准则的短缺,未对钢丝线税则号列核实,私行将钢丝线产品统归入尼龙绳税则号列向海关做申报,未尽审慎办理之责,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触及出口报关单号604、939、733、683、042、446、947、722、883、416、066、304、008、710的14票出口事务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状况,涉案出口钢丝绳货值124.73万元,可多退税款9.978332万元,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办理次序。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外贸合同、企业出口货品免抵退申报明细表、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确定书、产品阐明、状况阐明、货品退税额明细表、钢丝绳原材料出产清单、记账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审计报告、自查报告、计核定论奉告书、有关人员查询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品申报不实行为,已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则,科处当事人行政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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